3月2日,国家卫计委正式发布了《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了“一次注册、区域有效”规定。也就是说,今后,医师在一家主要执业机构进行注册,其他执业机构进行备案,执业机构数量不受限制。该《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6日原卫生部公布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注册地点变了
值得注意的是 ,在这次出台的《办法》中,将医师执业地点由过去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修改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县级行政区划”,执业医师的注册地点为省级行政区划,执业助理医师的注册地点为县级行政区划,实现“一次注册、区域有效”。这一规定打破了医生自由执业受制于单位的管理的瓶颈,实现升级了区域内医生的自由流动,医生在省区域内自由执业不再为变更注册地而奔波苦恼,多点执业时不需注册,只要备案即可,从私自“走穴”成为光明正大的行动,特别是从法规上界定了“走穴”排除了因没有注册带来的医疗纠纷风险。
同时《办法》明确,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建“一站式”医师管理信息系统
《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通过网上一站式注册服务,改进原有注册模式,方便医师办理注册、变更、注销等事项。
对此,国家卫计委表示,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一方面通过信息化手段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办理时间,有效提高行政审批办理效率;另一方面在注册过程中收集、整理和分析各种数据,有利于构建医师执业全过程、动态化和高效能的管理模式,提高医疗服务精细化管理水平。前期,国家卫生计生委已在京津冀地区开展了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
同时,《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和查询制度。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并对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确立公开和查询制度,既加强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又便于社会公众自主选择医疗服务,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实行执行编码唯一制
《办法》还通过建立完善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其对个人信息的自动识别功能。删除了原办法第十七条变更执业注册申请时需到原注册部门变更“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的规定,实现执业编码唯一制,优化医师注册管理。这一变化,为自由流动的医师减少了大量的上门变更,付出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和经济成本。
此外,《办法》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对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注销注册;增加了对医师参与有组织作弊不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等规定。
国家卫计委指出,通过建立注销注册退出机制,及时清理医师队伍中的不合格人员,可以引导医师依法执业、规范执业,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和环境。
(本文来源:医谷)